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今年证券案件已正式立案93件,截至9月底已完成案件调查66件。自去年11月证券执法体制实施改革以来,证监会通过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案件“立、查、审”分离体制,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非法证券网络咨询等案件的查处力度。
首现证券咨询自然人单笔亿元罚单
在证监会立案的93起案件中,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37件,涉及非法证券业务案件25件,涉及信息披露违规案件17件,其他案件14件。近期证监会对某投资咨询机构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开荐股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对该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上亿元。这是迄今证监会对自然人作出的最大金额的单笔处罚决定。
在不断加大对违法案件处理力度的同时,证监会还启动了快速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的效率显著提升。特别是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组建一年来,已经完成一批重大案件的调查,案件调查周期明显缩短。
截至10月底,证监会共作出43项行政处罚决定和23项市场禁入决定,涉及34家机构,包括17家上市公司、7家会计师事务所、7家期货公司和6家证券公司。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5317.76万元,罚款14665.96万元,对45人实施了市场禁入,其中16人被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龙腾黑马预告网案件主犯获违法所得718万元
据证监会负责人介绍,龙腾黑马预告网案件涉案人赵东荣,为该网站实际控制人。经调查,2001年11月至2008年7月间,赵东荣在未取得证券业务咨询资格的情况下,利用龙腾黑马预告网、《大众证券报》、《江南时报》进行广告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和荐股服务,投资者盈利后需将盈利的10%至20%作为提成款汇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通过这种方式,赵东荣向北京、上海、江苏等30个省市区的200多名投资者提供非法咨询服务,累计获得违法所得718万元。赵东荣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69条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属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同时构成了《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证监会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查处,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开展侦查工作。
专家指出,如果是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仅仅是对一段时期的股市数据采集做一个技术层面的分析,从而提供给投资者自己的研究成果,则属于证券从业人员与投资者之间的正常交流。但如果以公开数据为背景,人为地加上很多所谓内部消息,或者采用股票软件等手段提供买点和卖点,并以此赚取暴利就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券咨询机构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从现实情况看,绝大多数投资者无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在资本市场中有太多的理由导致他们判断不准,而股民往往拿不出真凭实据。
“金股之王”获非法所得近1200万元
2006年5月,深圳市金股之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10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与购销,以及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广告业务等,而没有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007年9月以来,“金股之王”与全国14家电视台和5家网络媒体签订协议,约定以“金股之王”或“金股王”为名进行广告宣传。在宣传节目中,“金股之王”以免费诊断个股吸引投资者拨打该公司免费电话,还在其网站上宣传可以提供荐股短信服务。
通过非法广告宣传,“金股之王”在全国各地招揽了大量客户,以售卖荐股软件之名与客户签订协议,其后通过电话短信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经调查,“金股之王”非法招揽客户共计1000余人,获得非法所得将近1200万元,违反了《证券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目前该案已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金股之王”为何屡屡得逞?这与部分投资者经验不足、想一夜暴富的心态有关。这类案件经营者骗取的对象大多是交易时间不太长、前期亏损比较大、急于解套的投资者。他们通过雇用的业务员用事先设计好的说辞蛊惑投资人,同时在电视节目中大肆吹嘘所谓的荐股业绩,以此招揽投资人。同时,荐股软件的收费标准与会员费相差无几,其实已经改变了软件服务的性质,而是提供股票投资咨询服务。
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静认为,股民购买了荐股软件遭受损失而要维权时,关键是要判断该公司有无非法提供证券咨询业务。如果没有提供非法证券咨询业务就是合同纠纷,股民可以根据案情起诉售卖软件的公司涉嫌虚假广告,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如果确实提供了非法证券咨询服务,可以分民事和刑事两条途径进行。对于民诉,股民可到软件公司所属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才能有胜诉的把握。如果情节严重则通过刑事途径起诉,股民依据自己或公安机关取到的证据,另行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或者与刑案一并提起附带民诉。
网上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具有六大特征
网上非法证券活动手段多样,主要具有六大特点:第一,以互联网为信息平台,传播速度快,涉及地域广。不法分子实施非法网络投资咨询的方式主要有3种:设立独立的网站或租用网络空间,以主流网站的链接广告方式吸引浏览者点击进入;通过网络论坛、博客、股吧发帖;通过QQ群或MSN群进行非法咨询。第二,网络链接广告具有强烈蛊惑性。不法分子利用主流媒体和网站平台,肆意进行虚假宣传造势,以“涨停板”、“龙头黑马”、“暴涨牛股”等字眼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第三,采用“拉大旗做虎皮”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大多打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股票证券发行管理中心优秀股票信息网站”等旗号,采用各种与权威机构或专业机构相近似的名称,以推荐股票、保证盈利、掌握内幕信息等噱头,蒙骗投资者。第四,通过收益分成引诱投资者。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想赚钱的心理,要求投资者把赚钱后的部分盈利作为提成汇至指定银行账户。第五,将非法咨询与销售软件捆绑在一起,掩盖其非法的身份。不法分子以销售炒股软件的名义,将非法咨询作为软件后期服务,把高额收费隐藏在软件销售当中。第六,千方百计规避调查。不法分子通过“虚拟电话”号码与投资者联系,利用虚假身份、机构、地址开设“影子账户”,通过ATM机异地取款等方式“隐身操作”,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逃避监管部门查处。






